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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16 10:58:06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外籍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三)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均按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进行认定。

 

二、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永久居留证程序

 

在国家永久居留证制度框架内,有针对性地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对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按规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按规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附件2);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四)有效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五)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相关人员持《推荐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三、试点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R字签证)

 

本市试点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R字签证),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迫切需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便利,方便其来上海进行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邀请)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邀请)单位申请公函;

 

(二)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签证)》(附件3);

 

(三)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四)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五)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推荐函》。相关人员持《推荐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人才签证(R字签证)。

 

四、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等人员,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其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护照有效期限等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更大便利。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籍人才,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发放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相关人员持《外国专家证》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五、开展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

 

在本市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拟享受上述政策的外国留学毕业生,由其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受理点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国(境)外人员就业处(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高校颁发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二)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相关人员持《外国人就业证》至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六、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政策

 

进一步拓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申请范围,在原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申请对象的基础上,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倾斜,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延长《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有限期限最高至10年,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七、建立《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一门式受理窗口

 

建立一门式受理窗口,做到统一办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统一窗口建设,通过设立“导证台”、“咨询台”,引导外籍人才按层次类别办理相应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并使之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两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外籍人员,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直接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八、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58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84日。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本实施办法所指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五)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计划”入选者;

 

(六)人社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

 

(七)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入选者;

 

(八)上海市“荣誉市民”、“白玉兰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九)上海“千人计划”、上海市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二)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

 

(三)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四)曾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

 

(五)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三、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一)本市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二)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三)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四)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五)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六)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四、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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